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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大监督政府促进就业
日期:2007年2月27日 作者: 人气: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初次接受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明确规定了违法主体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同时明确了人大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

昨天,就《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草案》结合中国目前促进就业工作的现实情况,吸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并在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人大、各级政府单位等的监督检查职能,明确了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在该制度要求下分别对所属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

“《草案》主要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自主监督两种方式,同时对各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能予以明确。”闫宝卿表示。

《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也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针对就业促进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草案》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要根据情节获刑,或被暂扣或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责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作出的,同时考虑了和相关法律的衔接。”闫宝卿举例指出,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规定就实现了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衔接。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公平就业问题的看法各异。闫宝卿告诉记者,该问题作为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在制定本法时,和劳动法的内容做了衔接,“该问题在下一步工作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论证。”

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草案》并无明确,闫宝卿表示,这一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它属于观念问题还是行为问题有待明确,对该行为究竟怎么认定?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是法律规定和实施中的难点问题。”(赵杰 郭晋晖)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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