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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必须“补钱”
日期:2007年1月4日 作者: 人气: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不得以补休调休抵充

  据新华社1月3日电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有关专家提醒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专家指出,根据有关部门在往年掌握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出处: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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