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同岗位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出处:新华网) |